鄂二师院行发〔2018〕4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普通本、专科学生转学工作,维护高等教育公平公正和米兰在线,米兰(中国)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根据《米兰在线,米兰(中国)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 转学条件
第三条 本校录取的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米兰在线,米兰(中国)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五条 学生因米兰在线,米兰(中国)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米兰在线,米兰(中国)出具证明,报湖北省教育厅,由湖北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米兰在线,米兰(中国)。
第三章 转学程序
第六条 申请省内转学的学生,经米兰在线,米兰(中国)和拟转入米兰在线,米兰(中国)同意,由米兰在线,米兰(中国)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米兰在线,米兰(中国)培养要求且转入米兰在线,米兰(中国)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后办理转学手续。
(一)申请转出的学生,应向教务处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普通高等米兰在线,米兰(中国)学生转学备案表(一式四份);
2.学生转学申请书(一式三份);
3.学生在校期间表现鉴定(一式三份,加盖学院章);
4.学生每学期成绩单(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5.学生录取花名册复印件(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6.拟转入专业当年录取最低分数线证明(一式三份,加盖招生部门章);
7.相关证明材料
(1)因病转学的,出具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一式三份,加盖医院病情证明专用章);
(2)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转学的,出具特殊困难、特别需要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出具部门章)。
教务处接到学生转出申请材料(7项材料)后转拟转出学院,拟转出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对学院同意转出的学生,经审查,符合转学规定的,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拟同意转出学生的相关信息,由教务处通过米兰在线,米兰(中国)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供米兰在线,米兰(中国)网站公示截图,出具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二)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除以上所列7项材料外,还应向教务处提交转出米兰在线,米兰(中国)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材料(提供转出米兰在线,米兰(中国)网站公示截图,公示结果由公示部门出具,一式三份,加盖公示部门章)。教务处接到学生转入申请材料(7项材料)后转拟转入学院,拟转入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讨论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对学院同意接收的学生,报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一式三份)。对拟同意转入学生的相关信息,由教务处通过米兰在线,米兰(中国)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提供米兰在线,米兰(中国)网站公示截图,出具公示情况及结果说明材料(一式三份,加盖教务处章)。
对准予转入本校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材料(7+3项材料),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本校报送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条 申请跨省转学的学生,参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进行申请,申请材料均需多备一份。经双方米兰在线,米兰(中国)同意后,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材料先由米兰在线,米兰(中国)报送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再由转入米兰在线,米兰(中国)报送转入米兰在线,米兰(中国)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湖北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米兰在线,米兰(中国)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八条 米兰在线,米兰(中国)每年两次集中受理转学备案工作,时间为每年4-5月和10-11月,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九条 转学的学生,按转入米兰在线,米兰(中国)的相关管理办法进行教学管理。
第十条 转入本校的学生,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并获得学分,方可毕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课程,转学后仍然有效,并可按本校该课程名称和学分记入成绩档案;本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外的已修课程,可按任选课记载成绩。
第十一条 申请转学的学生,在尚未办妥有关手续前,应当在原米兰在线,米兰(中国)继续学习。
第五章 申诉与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对转学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提交书面申诉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理由,经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后,申诉结果及处理意见由教务处向学生进行回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